| 香港法例第234章 - 監獄條例。 Viewed: 276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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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條 - 任何囚室,除非經署長核證其大小、照明、暖度、通風及裝置均合乎健康需要,且可容許囚犯在任何時間與監獄人員通訊,否則不得用作囚禁囚犯。 Viewed: 328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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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條 - 用作囚禁男女囚犯的監獄,男女囚犯須分別囚禁在分隔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內,以防彼此可以互相看見或通訊。 Viewed: 341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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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條 - 逃離或協助逃離合法羈押或監獄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Viewed: 299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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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例第234A章 - 監獄規則。 Viewed: 263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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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任何居室,除非經署長核證其大小、照明、通風及裝置形式,均合乎健康需要,並於上鎖後仍有設施可供囚犯在任何時間與監獄人員通訊,否則不得用作囚犯臥室。 Viewed: 312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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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條 - 在收納囚犯時及其後,可為囚犯拍照,但照片不得向他人提供,除非該人已獲正式授權收取該照片,則屬例外。 Viewed: 332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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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條 - 從事工作和非因本身過失而無法從事工作的囚犯,均可按署長就此兩類情況而分別批准的工資率,收受所發放的款項。 Viewed: 291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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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3條 - 每天勞動時數不得少於6小時,亦不得多於10小時,用膳時間不包括在內。 Viewed: 267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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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條 - 回教囚犯須獲准守齋月,守齋期間只須從事醫生認為是適當的和經削減的工作。 Viewed: 336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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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5條 - 每所監獄均須設有圖書館,每名囚犯均須獲准借閱其內的書籍及其他可供閱讀的讀物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經常交換該等書籍或讀物,但須符合署長所決定的條件。 Viewed: 305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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